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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的,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若是明确规定该笔出资是对其子女赠与的,就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加了女方名字就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
用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并不一定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判断用婚前财产婚后买房的房屋的权属要分情况来看。首先如果是用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买房,并且是属于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的,那么就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仅仅是支付了首付款,那么未偿
如果是女方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婚后发生动迁,这时候并不能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男方并不能分得,女方的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所获得的补偿。这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纳入一方个人财产部分。同时,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的,还是只有夫妻一方个人负债,毫无疑问,夫妻共同负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个人负债的可能属于个人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的,此时不论债务用途,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