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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20-09-29 427
普法内容
根据我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如果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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