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号
甲方(拆迁人):
乙方(被拆迁人):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身份证号码:
为实施南宁市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南建房拆字[200]第号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甲方依法拆迁乙方建设工程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同意按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
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即甲方以货币形式对乙方进行补偿并由乙方自行安置。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建设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号/产权证明文书号:)。
3、乙方的房屋座落于路(街)巷号
栋单元房,属住宅级地段,结构,建筑面积M
2,其中住宅M2。
4、乙方应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如下:
(1)、根据评字第号
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报告的结果,乙方被拆迁房屋部分的
拆迁补偿款为元。(详见评估报告)
(2)、装修部分:
(3)、附属物:
(4)、其他:
上述乙方应得补偿款合计:¥元(大写:仟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5、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的80%即: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以乙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活期存折交付乙方(若乙方被拆迁房屋为公房的,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账号以转帐形式支付)。同时,甲方按
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费。货币安置费包括:
(1)、住宅搬迁费:M2×8元/M2=元;
(2)、非住宅搬迁费:M2×8元/M2=元;
(3)、搬迁误工费:户×150元/户=元;
(4)、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M2×元/M2×3个月=元;
(5)、停产停业补助费:M2×元/M2×6个月=元;
(6)、电话迁移费:户×260元/户=元;
(7)、有线电视安装费:户×340元/户=元;
(8)、宽带网迁移费:户×元/户=元;
(9)、空调(式)迁移费:户×元/户=元;
(10)、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户×元/户=元;
(11)、三相电源安装费:元×千瓦=元;
(12)、管道燃气安装费:户×元/户=元;
(13)、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户×元/户=元;
以上货币安置费合计: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角分(¥元)。
6、乙方应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和安置费活期存折后日内搬迁完毕,并结清原住宅水、电费,才能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房屋交接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即:仟佰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存入乙方存折。
7、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乙方在拆迁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完毕,并与甲方办理脚房手续,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公布的奖励办法执行。
8、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甲方可以依法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因执行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执行等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中扣除。
(2)、甲方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协调不成的,可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12、若乙方不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经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壹式伍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壹份;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处存档壹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