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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四)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1、刑法的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2、根
我国刑法在第三章中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在其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r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r(一)管制;r(二)拘役;r(三)有期徒刑;r(四)无期徒刑;r(五)死刑。r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
附加刑分为以下几种: 一、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
刑法的主刑与附加刑,存在较大的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二者的内容不同: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长期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主刑的特点: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