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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
P2P网络借贷在实质上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模式,在具有传统民间金融特点的同时,其网贷平台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限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身份,一些P2P网贷平台还充当了居间人、担保人等身份P2P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只是一个定性的表述,即行为的“非法性”和“集资”的行为特征。其具体体现就是我国《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
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只是一个定性的表述,即行为的“非法性”和“集资”的行为特征。其具体体现就是我国《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即
1、业务模式风险,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 、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24%以内(含24%)的年利率受法律保护。36%的民间贷款年利率不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已
投资人当发现p2p借贷平台跑路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维权的关键在于明确受害人与p2p借贷平台存在投资的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两者存在投资关系,那么受害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如果p2p借贷平台仍然可以登录的,投资人应当及时保存投入的协议
应该向网贷平台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网贷平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公民对网贷平台提起诉讼,属于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此时是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网贷平台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和网贷
无证网贷平台的放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条件进行判断。 第一,其放贷的行为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该无证网贷平台是否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所谓“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无证网贷平台机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