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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特扶家庭标准及条件

辽宁省特扶家庭标准及条件

2023-12-25 15
普法内容
辽宁省特扶家庭标准及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特扶家庭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执行每人每月500元和40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资格确认程序: 1、调查摸底:当年1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所辖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2、本人申请:当年1月31日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当年2月28日前完成村级评议(参加评议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民代表),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等张榜公示十天以上;无异议的村主任在申请表上签字并上报;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在当年3月31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县级审核确认公布:当年3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当年4月2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经确认具备奖励扶助资格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扶助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四、发放方式:国家、省、市、县四级及时按比例配套资金,当年年底前采取“直通车”方式拨付到本人账户。 五、所需材料:本人照片、书面证明、申请表、结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育情况证明,所有资料均一式三份。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指户籍为我省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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