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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2020-01-10 211
普法内容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第六类,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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