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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若事故认定书已经过去三日后,便无法再进行复议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对于事故认定书所持有的异议,实际上应该被理解为针对该结果的复核申请,而非复议申请。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正式送达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限一次。申请审核时,应明确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审查,并且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复核结论,当事人在申请复核时,可以通过
债务人对债务金额有异议,与债权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要提起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起诉方提前撰写好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1、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新交规中规定严禁在高速公路匝道中超车,违反者扣除3分; 2、借道超车负全责。如长时间占用对向车道则会因为逆行触犯交规,新交规中规定逆向行驶可扣除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