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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需要提供病历的,另外,还需要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历年本人病历原件(包括出院小结、X片或CT片、病理报告单、化验单等各种检查原件),以便医疗专家查阅参考,根据需要复印留存。
医疗事故的患者病历应当包含两部分内容,客观情况和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客观情况即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主观方面即医务人员根据其症状撰写的对病情的观察、分析、诊疗记录等。
怀疑医疗事故封存医疗病历的,分四种情况来处理。如下:1、正常封存程序。任何一方要求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对方共同实施病历封存;2、病历未完成的封存。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医师按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3、病历封存的时限
我觉得整本病历都可能作为证据还得看这个案子涉及到哪些关键部分吧出医疗事故整本病历都要封起来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病历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在与法医鉴定结论相比较而言,其证据效力不及鉴定结论.如果想推翻鉴定结论,只能持病历资料申请法院重新做法医鉴定.你所说的这个情况是可以重新做法医鉴定的.只是在重新鉴定过程中
证据当然可以做,但是否有利就很难说。不构成医疗事故往往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医院无责。当然跟法官也有很大关系。
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应收集的证据包括: 1、患者的病历,患者病历还包括了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如果因为抢救急危患者,没有及时书写病历的,相关人员要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补记,并加以注明。 2、处方和药品,一般各医院都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主要有两个: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的话,一级医疗事故,是指导致患者丧失生命、重度残疾,并详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 (一)一级甲等的医疗事故为:死亡。 (二)一级乙等的医疗事故为:缺少、失去重要的器官或者功能完全失去,别的器官不可以代替,存在特殊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