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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法的立法中,对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方式出资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人士主张,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分担企业损益,因而不应允许劳务作为出资方式。部分人士主张,特殊技艺的劳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某些时候,它的作用甚至远远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也需要缴纳个税,个税缴纳是基于个人所得,与其以什么出资无关。法律规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根据我过《合伙企业发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劳务出资不能直观的体现企业的资产,企业一旦出现风险或是终止,其他出资人利益将会收到很大的损失,而劳务出资人合伙人的利益损失却很小
合伙可以用劳务出资,但公司不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首先,你说的该合伙人是不是有限合伙人,如果是,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则为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存在说不用承担责任的问题。其次,以劳务出资,也应在合伙协议
合伙可以用劳务出资,但公司不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职务成果,顾名思义,是由于职务产生的成果,一般指的是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利用单位的设备等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有可能形成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所有权,一般归单位所有,员工没有所有权,所以员工一般情况下没有资格以职务成果对公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由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在不同的合伙企业中,承担的债务是有区别的。首先,在普通合伙企业中,该企业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