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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的情况

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的情况

2020-10-05 189
普法内容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用为产品缺陷承担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将产品以任何形式进行出售、出租以及抵押、质押、出典等。产品处于生产阶段和出厂检验前的仓储阶段均属于未投入流通领域的阶段。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果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的缺陷是在产品的运输、仓储和销售阶段造成的,生产者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运输、仓储和销售者当中的责任者追偿。 此外,产品的生产者如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产品的使用者不当使用引起的,也可以免除其对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对这一免责条件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应当建立在对“时间”和“水平”的认识基础之上,一方面要严格掌握产品“投入流通时”这一时间条件;另一方面要正确判断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的水平”到底能否认识到产品缺陷的存在。 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承担主体需要对自己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如无法举证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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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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