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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
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但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以致于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民法典代位求偿权: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代位求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使得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代位权指债务人不行使债务人自己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第七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具体行使,《保险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代位权的设立始于法国民法典。
首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如下四点: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里说的“死亡”,
房屋他项权证里权利价值,就是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通过银行价值评估后可以给予房屋抵押贷款的金额,也就是所谓的抵押权利,具体指抵押人与银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时,约定的抵押债务额度,也就是借贷的金额数量。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
股权结构,指的是股份公司中,各种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以及股份与股份之间的关系。所谓股权,是指股份公司股票的持有人持有的股票比例,以及根据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股权权利和股东义务。换言之,基于股东的身份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例如分红权、表决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