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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认定标准是: 1.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 3.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 4.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一般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还提供书号的,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销售盗版书,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为: 行为人以传播或谋利为目的,非法走私淫秽的录音带、影片、书刊、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的,依法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导致情节严重的,依法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
行为人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触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如何判刑,人民法院需要根据行为人具体的犯罪行为进行确定。行为人如果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对行为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进行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