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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违反义务的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去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关系,使其丧失在公司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除名制度,但最高法院于2011年2月
股东没有按时出资,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没有按时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还应当补足其所应当出资的资本,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股东没有按时出资而导致公司无法经营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就公司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
股东未按时出资要对按时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这是属于违约行为。股东应当尽快缴足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股东除名流程概括为八个字:“到期催告,再行决议”。对股东除名的规定较为简单,且出现得比较晚(2011年2月16日实施),暂不论规定本身是否合理,规定中的处理流程还是很清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
除名通知书 xxx女士/先生: 鉴于您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xxx市xxxx合伙协议》第x条以及第xx条的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议对您除名并收回股权。请于接到本通知后7日内来xxxxxxx
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一)转股方式退出。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二)减资方式退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实际是公司回购了股东出资。 但减资不同于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股东不参与经营决议股东会决定可以除名吗?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不参与经营决议股东会决定可以除名吗?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股东虚假出资的话,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足额地补缴相应的出资。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每个股东只需要认缴相应的出资额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就不需要按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