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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人将工程分包不一定违法。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是建筑企业为提高企业生产力所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转交由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实际施工,内部承包人自负盈亏,施工企业收取一定管理费。
确实如此,并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农村干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事实上,村书记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充分行使自身权益参与村子内的各项工程项目。 假如某项村里的集体工程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
建筑工程的承包主体即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即承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建筑的总承包商是不可以把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的,主体工程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建设工程转包中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第一是发包人,其次是转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 关于发包人、转包人的认定不存在问题,这里要介绍一下“实际施工人”。《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所
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企业与个别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不能以此否认该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其他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此职工个人也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
转包包括两种情形,即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不管是什么情形,转包都是非法的。 工程转包是不合法的,因此签订的转包合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承包单位不能把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都转包给别人,也不能把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进行分解以后,采
工程结算,是指企业或者单位按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还有向发人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各项款项。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意见的,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来进行确认。如果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允许其施工,但不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项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第二项是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项是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事故结论。第四项是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第五项是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