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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减刑的情形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少年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减刑的情形如下: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
减刑有两种情况:可以减刑、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
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假释的撤销事由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应当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的情形包括: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2、法律依据:《中
属于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有: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在民办学校的章程中应包括学校终止条件;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这是指民办学校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终止的情况。民办学校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当然就不能再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有: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虽然受领人无合法根据而受领,但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如对救助自己生命或拾金不昧的人支付报酬等; 2
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包括: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