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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应当仍然被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即因具备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从而构成了拟制血亲的继子女关系。这种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和事实。在继子女已经成年后,他们的继父母虽然不再具有抚养义务,然而由于曾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亲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解除了。如果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离婚后,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二者之间的关系终止。
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已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
不是解除,也不会消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视为拟制血亲,从法律上取得了血亲的身份,进而取得抚养权。法律侧重于对子女的保护。出于保护子女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目的,法律无明文禁止继父母对继子女行使抚养权。但是抚养权最根本是建立在血
不能。目前常见的法理依据有三点: 1、收养人(养父母)和被收养人(养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是一样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中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多数国都在法律上都明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1、继父母未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未对继子女长期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只存在姻亲关系,如果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2、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生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应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具有扶养关系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应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