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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别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
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根据终止情形的不同,清算分为以下几种: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2、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1、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如果你属于可签订或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学校不能擅自终止合同,你有权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
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注销清算。民办学校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学校的债务进行清偿,清算结束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在清算时,要特别注意由谁对债务进行清算,如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企业侵占学校财产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