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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会出现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制度应当是个别适用。
实际出资人没有参与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起诉滥用法人有限责任的股东。《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
股东权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正常情况下,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责任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自己与公司没有分开,实际上就否认了公司的股东法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常见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行为有:股东财产
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原则上,公司法人被起诉,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所以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当对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
名义股东,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协商好之后,实际出资人进行出资,并且享有投资权利,而名义出资人只是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