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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不过有一定的期限。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字号不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可见同名执照应当在注销3年后才能再使用
一、撤销申请后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多长时间内采取执行措施? 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会在六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
1.需要先查询其类型是否符合股权类型,具体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出质人填写《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企业营业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前往股权质
股权质押的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一年,可以与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股权质押必须登记,登记质权才能够设立。解除质权也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要求当事人首先尽量进行内部救济,包括采取内部和外部转让股份的方式解决;即便最终需要判决处理,也要对当事人进行说明,尽量通过要求公司或者控制股东收购股份而退出,一般不能采取解散公司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字号不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拟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质押。拟挂牌公司,属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只要符合质押条件,都可以进行质押。只不过,拟挂牌公司的股东,在质押股权时应当更加慎重。因为其股权质押行为,可能会对
股权质押,即出质人使用自己已有的或可以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来作为质押,为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即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和质权对质押股权
被强制执行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注销。 1、被执行人即便参加执行异议之诉,也只能是选择支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一般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 2、故被执行人主体资格不属于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