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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多份以最后一份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
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如果无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不相抵触,可以依照在先订立的遗嘱,如果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话,就应当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了。
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如果无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不相抵触,可以依照在先订立的遗嘱,如果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话,就应当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了。
《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已经不再在效力上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的特殊效力了,只要数份遗嘱都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那么这些遗嘱都属于有效遗嘱,但是在这些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时候,则以最后订立的遗嘱内容为准,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如果相互之间没有冲突,那就都有效。 2、如果相互之间有冲突,那冲突的部分应该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3、因为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1、遗嘱的内容不冲突的,多份遗嘱都有效力,有冲突的,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我国遗嘱继承的方式存在多种,具体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因此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根据不同遗嘱的类型,适用不同的规则要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类型
自书遗嘱只需要一份,不需要准备多份,前提是该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2
孙子继承老人的遗产,可通过遗嘱继承或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先于被继承人而死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的发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