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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规定是应该如何的?

地域管辖的规定是应该如何的?

2024-05-27 2
普法内容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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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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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4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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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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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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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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