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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情节严重,一般指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以及不止一次徇私,徇情枉法的,或者案发后拒不认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 (1)对明知是无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过失是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徇私枉法情节严重,一般指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以及不止一次徇私,徇情枉法的,或者案发后拒不认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 (1)对明知是
窝藏、包庇罪是如何认定的?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一)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
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下面几种: 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到追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徇情,仍然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就属
玩忽职守罪能判免予刑事处分,具体要看案情实际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