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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与股东无关,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出现瑕疵出资的情况,是需要在认缴限额能承担还款责任的,其次,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执行,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
1、破产原因是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然资不抵债或者公司账面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才能破产,当然这些债务是不能按照原来的数额完全清偿的了。破产程序后,公司要注销,从实体和程序上,公司的主体资格都不存
债权人委托债务公司追债不违反,但是追债公司往往会采取暴力催收等不合法的手段追讨债务,这是不合法的。而且讨债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法律上不被认可,如果以讨债公司注册公司是不被法律允许的,目前注册的“讨债公司”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向个人借款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存在企业以借贷的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的名义非
公司注销了法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了,公司的人格消灭。 1、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公司当中的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坐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法人就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而在法律中的法人是指有限公司这一种公司法人,二者是不同的主体。就算有限公司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