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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
(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筑工程安装保修范围包括灯具,灯具属于电气安装范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方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与第三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将其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但是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工程禁止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以下几种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项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第二项是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项是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事故结论。第四项是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第五项是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