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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由来是这样的: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消费者三包的权益是包修、包换、包退。以下情况下经营者对商品不实行三包: 1、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商品;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商品; 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ConsmerRightsDay)是每年的3月15日,即3.15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ConsmerRightsDay)是每年的3月15日,即3.15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最早由国际消费
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有特别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属于特别法之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消费者享有
销售过期产品赔偿消费者的规定如下: 1、作为消费者,买到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例如退货,赔偿医药费等等; 3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
首先要有消费者中毒事实的发生,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不管其有无过错。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问题: 1、与该餐馆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