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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
债务履行期限是自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当事人未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协议补充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
二者含义相似,但应用场景有别。前者涉及金钱义务,后者则涵盖所有非钱款类债务。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和延迟履行金的设定属于硬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无主动提及,若司法机关判断无法协商或申请人并无明示放弃,便需要强制执行。关于迟延履行利息:仅在金钱给付义
1、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有上述情形的,债权人就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
二者含义相似,但应用场景有别。前者涉及金钱义务,后者则涵盖所有非钱款类债务。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和延迟履行金的设定属于硬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无主动提及,若司法机关判断无法协商或申请人并无明示放弃,便需要强
难以履行债务的植物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
主债务履行期是指相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来说的,主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的期限,如果该债务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则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得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履行到期债权的方式是: 1、到期债权要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如果债务人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依然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 (1)根据规定,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是已经到了双方约定履行期限,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予以提存。若是标的物不适合提存的,可以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将所得价款,予以提存。此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