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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延迟期间的计费标准如下:1.若双方已以书面协议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从该期限结束后第二日起计费;2.如因一方延迟履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实施,另一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损失。
迟延履行金等于所清偿之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的金钱债务乘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其中,“同期”是指计算利息起始日至利息结算日之间的时间段,具体适用何种利率视时间长短而定:若在六个月以内,则适用半年期内的贷款利率;若跨度两年左
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流程如下:首先,需确立案件管辖权;其次,拟制诉状并阐述主张的理由与证据;第三,若满足受理条件,则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审理,并向被告发送诉状,通知其出庭应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只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就有权申请执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判决书主文的下一段话,就是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
只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就有权申请执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判决书主文的下一段话,就是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