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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二、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
债权债务的一般转移是指将所有或特定的债权和债务转移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转移。债权债务的一般转移可以是所有债权债务或部分债权债务的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上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行为,但并不是这两种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法律
不可以转移的债务包括: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人身性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等,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与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似乎没有多大联系,从法理上看,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是一个拟制的法律行为主体,这就要求实践当中需要有具体的人来履行具体的义
不可转移的债务有: 1、债权人不同意转移的债务; 2、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移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
法律中关于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规定有: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从随主原则,概括转让亦受其约束。形式有: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1、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转移形态。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债务,只能是双务之债,即只能是双方都负有债务、享有债权之债。其转移方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需要同时具备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负担债务。意思就是,债权人欠了债务人钱,与此同时债务人也欠了债权人的钱。并且,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必须都是合法的,只要有其中一个债务不合法,就不能主张抵销; 第二,相互抵销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公告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