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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
为保障工程质量,《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人、监理人和施工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在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与承包人相互配
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仅是表示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的,仍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
为保障工程质量,《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人、监理人和施工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在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工程款的数额,应相当于因整改需要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
产品质量缺陷问题,是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如果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在因为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之后二十年内都没有提起诉
包工头无资质所承担的责任,有以下这些: 1、包工头无资质建房的,要承担出现工程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2、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