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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担保,则这一情形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如果未取得股东的同意吗,则担保无效。 因此在进行借款担保时,要组织股东进行投票,否则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
该项措施并不符合规定。其原因在于,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及法人的亲笔签署同意,否则将视为无效。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的基本原则,如果担保行为并未在股东会决议中进行明确表达,或法定代表人未能亲自签名认可该项决定,那么,这份担保行为便被视为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然而,针对公司为自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该法规并未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那么,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的担保呢?进行这样的担保应履行怎样的程序呢?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
银行政策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指商业银行为实现其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指导贷款业务的各项方针和措施的总称,也是商业银行为贯彻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项原则的具体方针与措施。商业银行制定贷款政策的目的,首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应当通过合法的行使方式进行,需要经过公司的法定程序,并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借款行为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未通过法定程序,可能会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当要向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如果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违约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如果对主合同,也就是债务合同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只有在获得总公司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对外进行担保。换句话说,分公司担保不一定是无效的。如果总公司已经明确书面授权分公司,这时候分公司可以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具体来说,这主要是依据了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