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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行为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关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法条理解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为特殊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样,只有
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比较轻的情况,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行为人触犯过失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
如果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从事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违反职责,造成人员重伤死亡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在受审、押解途中逃跑的,也属于脱逃行为。脱逃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直接故意。脱逃包括暴力脱逃和非暴力脱逃,也包含单人脱逃和多人脱逃。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