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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表是指法人代表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越权代表是指法人的行为超过了其代表的权限,不具有效力的制度。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代表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越权代表是指法人的行为超过了其代表的权限,不具有效力的制度。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既然法定代表人被法律设计成公司行为的实施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民事行为时,对外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越权就是公司越权,公司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一般也有效,可以有效地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符合交易的规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
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合同到底是否有效,这个不能一概而论,以下法律条款作为参考:《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单位要想保护自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代购合同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替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受托人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擅自与相对人签订新委托代购合同的,该新委托代购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首先,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无权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被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中
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需要视情况而定。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如果相对人是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
以租代售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