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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者代为履行债务的交易中,通常情况下始于当事人之间对于第三方代为履行的约定,该约定须经债权方和债务人达成一致共识后方可生效。关于第三者代为履行的详细构成条件如下所述:首先,必须确保合同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乎法律规定并真实存在,同时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
设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主要目的在于承担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契约一经生效,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承担人在契约约定的范围、内容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请求债权的权利,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有:1债务转移,有原先的债务人把自己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履行债务,而这个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需签订转让协议,未经同意不得转移。2债权人对债务人求偿时,如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
债权债务合同中,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规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说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之间另有约定,按约定方式解决。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起诉债务人。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
代签的合同有效。 1、当事人授权第三人代签的,合同有效; 2、如果代签名的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签的,则该代签名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当事人虽不知情,但如果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则被代理人对该签名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