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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向夫妻双方追讨,债权人也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未承担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夫妻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所有罪犯一起帮被害者分担损失啦。我们国家的法律可是说得明明白白的,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两个或者多个人一起干坏事儿就是共同犯罪。要是发起或者组织了一大群人去犯罪的话,那么这个人就是主谋了;如果在这个庞大的犯罪
1、从学理上分析。按照传统上的诉讼理论观点,通常只有进入诉讼程序大门内的诉讼主体,才有资格享有该诉讼上的相关诉讼权利,进而可依照该诉讼程序来救济自已的民事权益,严格来说,本诉上的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效力范围原则上只能及于本诉上的诉讼当事人,不能
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在司法实
理论界对刑事追缴权的行使主体一度出现混乱,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确立审判定罪的原则后,司法实务界的认识也发生偏差,有人从定罪主体的唯一性推导出刑事追缴主体的唯一性,认为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定罪和刑事追缴的唯一主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法律规定:一、释义本罪是指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明数额较大的行为。二、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教唆犯是不是共同犯罪,需要看情况而定: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要形成共犯关系,所教唆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已经达到刑事责任的人。 如果教唆的对象是没有满十四周岁或患有精神病的,这种情况不能形成共犯关系,不构成共同犯罪, 只对教唆人
追缴犯罪所得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合法财物。犯罪人取得财物所有权之行为不合法,或者滥用自身物品的所有权,就是没收的原因所在。犯罪人可以以财产权属合法或与犯罪无关作为抗辩刑事没收的理由。刑事追缴是一种程序性强制
共同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特殊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句话的意思是,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有一定的意思联络,已经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决心参加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