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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提供了担保是否可以暂缓执行?

执行程序中提供了担保是否可以暂缓执行?

2020-06-12 101
普法内容
当事人若在法院进行的执行程序之中提供了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暂缓进行执行,但还需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且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则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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