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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延迟期间的计费标准如下:1.若双方已以书面协议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从该期限结束后第二日起计费;2.如因一方延迟履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实施,另一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损失。
迟延履行金等于所清偿之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的金钱债务乘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其中,“同期”是指计算利息起始日至利息结算日之间的时间段,具体适用何种利率视时间长短而定:若在六个月以内,则适用半年期内的贷款利率;若跨度两年左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之债务利息是否应列入优先受偿范畴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可依循,这使得在司法领域内不断涌现出众多纷争与异议。对于未能按照裁判、裁定以及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者,其需额外承担两倍于逾期期间
先抵扣迟延履行金、然后是违约金,最后才是本金,这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体的法律规定暂时没有。在广东有相应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5]30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是这样理解的,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