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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2021-11-12 17
普法内容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1、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2、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3、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严肃批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4、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5、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6、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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