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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
以下行为会触犯票据诈骗罪: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
行为人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具体的处罚如下: 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认定是什么?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一)票据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
一、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
骗保行为,一般有以下的八种情况,具体如下: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为:犯罪情节严重的,要对提供银行卡的行
网络诈骗没有证据的处理方法如下: 1、网络诈骗如果没有证据,是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立案了的要撤诉,需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同时没有诈骗证据就证明不了其中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