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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不仅可向原债务人为主张,也可向新债务人主张,债务人与承担
债务承担的形式有: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从债的关系摆脱出来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原债务人就此脱离了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如下: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
并存的债务承担发生条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同意接受第三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是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并存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
共存债务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定,第三人和债务人同意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和
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改变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
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该债务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形。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具体要求是:第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如果已经正常程序注销的话,是不涉及债务承担的法律问题的。因为在公司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前,已经进行过公司清算,结清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以及其他的公司债务等等。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时,发现公司现有的资产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