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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收入和工资收入可以合并纳税。 基本方法是:分别按月预缴,年终合并汇算清缴。 兼职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两处工资合并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两处分别计算的话,可以通过一处为主或者个人住所的的税务机关补交未曾交足的个所税。 个人兼职收入是指
1、兼职者的收入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就是在支付兼职工资的时候,支付方就会先把个税扣除下来。 2、兼职收入的个税税率,统一按照20%-40%计算。 2万以下20% 2万-5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 超过5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兼职交税标准具体如下: 1、根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兼职属于劳务活动,当其单次收入不超过八百元
兼职,不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税,而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来计税。所以,它不适用2000的扣除标准和九级累进税率。 它是这样计算的: 1、每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扣800元的费用。 应纳税额=(收
所谓兼职在法律上一般称为非全日制用工,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
兼职的工资作为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每次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
1、按照综合所得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下,明细查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兼职中途离职被扣工资的,是不合法的。法律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兼职是可以中途离职的,并且不需要给予任何的赔偿,用人单位以中途离职为理由扣工资的,属
工资税费的扣费标准如下: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
工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城镇工业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