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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来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
办理协议离婚如下: 1、台湾居民与内地居民离婚的,应当到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大陆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3、台湾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
一、辦理涉台协议自愿离婚 1、办理涉台协议自愿离婚登记的机关 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在大陆办理时,如双方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妥善处理,应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根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1)申请结婚登记的
1、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当
已离异的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与大陆居民在大陆地区再婚的,如果台湾地区居民已解除原婚姻关系的,应当出示离婚证,关于“台湾地区离婚证”效力的认定,按照如下规定:(1)离婚证件是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是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由国务院于1991年12月17日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
中国大陆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的话,需要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提交一定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
内地居民也可以在香港登记结婚。根据相关法例的规定,在香港结婚的双方均不受居留条件所限制,即双方可以属于任何国籍。也就是说,只要能入境香港,同时满足登记结婚的相应要件,内地居民也能够在香港登记结婚。具体来说,只要满足以下的要求。首先,根据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