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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里允许两个曾用名吗 1、户口里不允许两个曾用名。户口本中只能出现一个曾用名,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你的提问是不可能办到的。按规定曾用名只允许有一个,不允许有两个。这是规定没办法。
1,如果是“曾用名”、户口迁移项(何时何地,因何原因从何处迁入等)是会体现在新的户口本上,继续保留的; 2,如果是应原户口页登记失误(如民族等)变更的,是不会体现在户口本上的,但是会在派出所的个人户籍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等级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
不需要解决,也没有办法解决,如果曾用名信息记录有错误,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可以到公安局的户籍管理大厅去变更,但是不可以删除。它是我国户籍制度的一项重要记载信息。
户口本加曾用名最简单的方法: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部门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等,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才予以上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
一个人不可以有两个户口。法律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所以一般来说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户口。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
户口本掉了不是户主可以补办。户口本掉了,可以由户主的委托人办理。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