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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以“房屋所有权调换”形式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即意味着拆迁人以其异地或者原地在建、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进行调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而拥有了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无论拆迁人及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本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法第一百
婚前协议对于善意第三人是无效的,比如夫妻约定收入均给女方,债务均由男方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内容,否着这一约定对不知情的债权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夫妻双方都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协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一年《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
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且内容合法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债务的财产约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和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一直到夫妻双方离婚为止。如果约定婚后夫妻双方借款属于各
一般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并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个人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的名义,但是所借的债务是用于了家
夫妻之间具体有以下义务: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和教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作为父母的责任,如果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受害的或一定程度的损害时,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 2、夫妻双方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