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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是什么?

2024-07-10 13
普法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给建设用地: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二)已供应的土地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 (三)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商品房的; (四)积欠相关税费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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