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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8条有什么规定?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8条有什么规定?

2024-07-13 5
普法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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