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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着盖章行为的追认。 也就是说代签的保险合同原则上是
保险复效期时间为:从保单宽限期过后,从失效之日当天算起两年内的这段时间。如果保单处于复效期,投保人是可以选择申请复效,让保单重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过了复效期,用户还没有申请复效的话,那么保险合同就会自动终止。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对保险人,应为合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为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 2、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
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但保险合同恢复的时间不是无限期的,只能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恢复
保单在缴费期满后60天内称为宽限期,此时虽没有缴费保障继续有效,如60天后仍未缴费保单效力中止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2年后还未交费,则保险彻底终止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
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协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
1、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保险公司一般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2、但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等各种状态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申请保险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作出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只有采取了书面形式,才可能生效,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符合合同规定,保险人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特殊的情形有: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