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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共有人可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虚假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意思的自治原则共同制定的公司以及股东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
基本案情:原告是一家煤炭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生产煤炭,A公司与被告选煤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05年上半年达成煤炭买卖合同,截止到2005年12月30日,B公司欠原告A货款达262328 4.59元,被告B公司书面承诺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情形下,偿还公司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情形下,偿还公司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债务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的,就是说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在相关债务人对债权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无所谓对债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