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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2020-04-29 465
普法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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