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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债务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其债务无法履行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其代位权,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为债权已经到期,权利人可以行使该权利但是拒绝行使的,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
债务人已经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但其行使权利的方法有所不当或者其结果并非有利,不属于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的范畴。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表现在债务人方面主要为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至于债务人是否有行使权利的
怠于行使债务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其债务无法履行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其代位权,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当事人应当行使并且可以行使但是不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如果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而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其代位权。
所谓的怠于行使债权就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又不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债务人怠于主张债权是指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来主张,如果只是口头要求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张; 2、债务人怠于主张的必须是到
民法典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新增了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该条中所说的不定期,是指合同约束力持续时间不定,而非履行期限不定。另外,在明确规定任意解除权外,还设定了解除方式上的义务,即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并且是在合理
民法典第1042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不能够以婚姻为借口达到赚钱的目的,比如说借结婚为目的骗取高价彩礼,婚后又以各种原因离婚,且不想退还彩礼的。第二是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包括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等。